深圳市世健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2020年第一届理事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版本)
为规范基金会信息公开活动,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保护捐赠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结合本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基金会信息,是指基金会在依法履行职责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 公布的信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布的信息资料。
第三条 应当向社会公布的信息包括:
(一) 基金会年度工作报告;
(二) 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的信息;
(三) 其他需要公布的重大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工作报告。民政部门审查通过后30日内,基金会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在民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的全文和摘要。
第五条 基金会组织募集活动,募集前应当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在募集活动持续期间内,应当及时公布募集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和用于开展公益活动的成本支出情况。募集活动结束后,应当公布募集活动取得的总收入及其使用情况。
第六条 基金会开展资助项目,应当公布所开展的公益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评审结束后,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申请人。资助项目完成后,应当公布项目总结、评估情况和有关的资金使用情况。如果资助项目超过3个月,每3个月公布一次项目进展。
第七条 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基金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不利影响的消息,基金会应当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八条 除年度工作报告外,基金会公布信息时,可以选择报刊、广播、电视或者互联网作为公布信息的媒体。
第九条 信息公布所使用的媒体应当能够覆盖本基金会的活动地域。公布的信息内容中应当注明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联系、咨询方式。
第十条 建立健全信息公布活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活动的有关事务。对于已经公布的信息,制作信息公布档案,妥善保管。
第十一条 公布有关活动或者项目的信息,持续至活动结束或者项目完成。信息一经公布,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严格履行内部管理制度的程序在修改后重新公布,并说明理由,声明原信息作废。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当将信息公布活动的情况如实反映在年度工作报告中,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年度工作报告的信息公布格式文本,参照国务院民政部门制定的格式。
本制度经世健公益基金会理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