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健公益基金会
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北科大厦1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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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章程

深圳市世健公益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深圳市世健公益基金会,该名称为永久性名称,不得更改。简称为“世健基金会”,英文译名为“Shenzhen World Health Foundation”,缩写为“SWHF”。

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非公募基金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遵循中国宪法及联合国宪章,以促进人类健康与永续发展为己任,以实现联合国世卫组织健康发展目标;以全人类身心健康为战略指导,在中国及世界范围内传播健康文化和精神,利用最新科技成果改善人类健康,促进世界各地的家庭和谐、民族团结,实现社会各团体、机构的永续发展和协作共进。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万元(¥4,000,000.00元)其中胡隽源先生捐赠人民币佰万元(¥1,000,000.00元),李伟波先生捐赠人民币佰万元(¥1,000,000.00元)刘友先生捐赠人民币佰万元(¥2,000,000.00元)。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均为深圳市民政局,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基金会住所为: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九道59号北科大厦15-D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资助健康、医疗事业;

(二)资助举办健康类论坛等国际级行业论坛;

(三)资助全球科研与创业人才;

(四)参与红十字会救助困难、患病群体等相关工作;

(五)资助开展公益健康推广与志愿者活动;

(六)资助编辑、出版身心健康类刊物。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若干理事组成理事会。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热心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认同本基金会的理念及章程;

(四)具有与理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工作经验;

)廉洁奉公,办事公道

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基金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会的活动和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建议、监督权

(三)定期出席理事会议,审议、决策本基金会重大事务、业务、财务工

作,并对决议的实施负责;

(四)向理事长提出召开临时会议或特别会议的建议;

(五)拥护本基金会章程,执行本基金会决议;

(六)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基金会及理事会利益,积极为本基金会基金的增额、增值出谋划策、贡献力量。不得利用在基金会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侵占、挪用基金会财产,不得从事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活动; 

完成理事会、理事长交办的重大事务,参与决策不当致使本基金会财产受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八)保守基金会秘密。

第十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聘请本基金名誉理事长或顾问;

(四)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

(五)审议并决定基金会资产运作的原则、策略、途径和重大投资事项;

(六)审议并决定基金会的重大项目计划,包括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计划;

(七)审议并确定基金会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监督基金会财务执行过程,选择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报表审计;

(八)审议并决定基金会人事薪酬政策以及重大慈善公益项目管理政策;

(九)审议理事会日常工作机构组织编写的基金会年度报告及秘书长工作报告;

(十)决定设立基金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

(十一)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二)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遇有特别重大事务,经理事长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有1/3理事提议的,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若理事长不能召集和主持,可由理事长指定理事代为召集和主持。

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资助、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五)理事会认为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三)监事有权列席理事会会议,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荣誉主席1名,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年的。

第二十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2/3以上理事出席并经2/3出席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提名名誉理事,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五)提议聘任或解聘秘书长,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六)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

(七)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年度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基金会的内部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议;

(四)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及各部门负责人,报理事长批准,由理事会备案;

(五)制作理事会会议记录;

(六)根据基金会章程要求,为基金会利益,管理基金会的档案、资料,并进行必要的保密安排;

(七)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对本基金会做出杰出贡献的杰出人士,经理事长提名、理事会决定后,可聘请为本基金会执行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名誉顾问。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三十  本基金会为非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出资;

(二)基金的合法投资收益;

(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金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三十一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时,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投资、公益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章程范围内的慈善公益活动;

(二)用于本基金会的固定资产购置;

(三)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

(四)合法、安全高效的投资活动;

(五)评估及其他专业服务购买等。

第三十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基金余额的8%。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三十八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三十九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四十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四十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  本基金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方针、路线及政策,支持开展党建工作,将党建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四十  依据《中国共产党党章》的规定,符合有三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条件下,申请建立党支部并开展活动;尚未达到建立党组织条件时,应主动与当地社区党委沟通,积极为建立党组织创造条件。

第四十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基金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并任党组织书记,如需要由其他同志担任的,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

五十  本基金会党组织负责人需参加或列席理事会会议,党组织对本基金会的重要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可提出意见与建议。

五十一  本基金会变更、撤销或注销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办理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做好党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五十二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十三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五十四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五十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以下顺序使用:

(一)完成本基金会已开展但尚未完成的项目;

(二)捐赠给其他公益组织;

(三)捐赠给特定的弱势群体。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章程修改

第五十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五十  本章程经202164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